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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商標注冊

       大連商標注冊

      鑒于最近有不少客戶問到關于商標的問題,今天我司小編就再次分享一下關于商標的內容,昨天我司小編給大家分享了"商標是什么,注冊商標有什么好處",相信大家對西藏商標注冊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在商標注冊成功之后,我們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呢?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使用商標我們又應該注意什么呢?下面就由西藏商標注冊小編給大家一一解決疑慮!

      首先第一個問題,商標權是什么意思?商標權,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我國由于商標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生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個問題,商標權包括了什么?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2、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3、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5、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6、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7、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三個問題,我們該如何保護商標權?1、協商途徑當我們遇到商標糾紛后,如果認為自身受到的傷害是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來獲得彌補的,可以選擇協商解決方式。協商解決是處理商標糾紛案的首選方式,也是最溫和的方式。雙方不會"撕破臉",可以理性的通過談判來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對方屬于惡意侵權且造成的損失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不建議大家選擇協商解決這個方法。2、行政途徑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案件進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作出行政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第四個問題,大家在使用商標時應注意什么問題?1、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2、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3、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4、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5、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商標注冊人應防止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7、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9、以注冊商標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由商標局公告。

      在商標侵權的問題中,正確判斷類似商品是很重要的。正確判斷類似商品的標準,是對兩種商品進行對比的關鍵。雖然商標局頒發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是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根本解決實踐中的類似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僅僅只能用來當作一個依據。

      唯一可行性的選擇就是根據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產企業、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類似,并且這種類似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來判斷。不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并非不同類、不同組的就等于不類似,應當視情況而定。比如礦泉水和飲料屬于32類商品,他們跟第30類商品的冰磚、冰棍因原料、用途、銷售途徑、消費群體等基本相同,而且生產工藝類似,所以這幾種商品屬于類似產品。

      隨著現在時代不斷的在發展和變化,原來一些不類似的商品也會因創新而使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變化成為類似商品。在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的情況下使用的商品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諒、消費對象、銷售途徑等方面近似,容易使消費者混淆來源的商品為類似商品。如果商品的原料和生產企業等因素能夠明顯和注冊商標的商品區分開,不會使消費者混淆則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反之容易被混淆的則認定為類似商品。

      依照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實施權規模及被許可人享有的權利,專利實施許可可分為以下5種類型:

      (1)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便是指在必定的時間之內,在專利權必定地域規模以內,專利權擁有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且專利權擁有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獨占地實施專利技能,掃除專利權擁有人的實施行為,也能夠在專利權人不申述的情況下單獨提起侵權訴訟,或懇求人民法院及時采取訴前暫時辦法。

      (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必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必定地域規模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別就在于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

      (3)一般實施許可(簡稱一般許可)是指在必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別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存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能夠實施。一般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一般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暫時辦法,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

      (4)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是針對根本許可而言的,即在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締結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上,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作為許可人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便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有必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贊同,不然無權締結分許可合同。

      (5)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也稱作互換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假如二者的技能作用或許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能夠約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恰當的補償。交叉許可的性質,既能夠是一般許可,也能夠是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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